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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 构成失火罪 车主获刑6年

时间:2022-06-22 22:27:29|栏目:安全常识|点击:369 次

本报讯 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宝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宝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9.8万元。被告人张庆宝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5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庆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张庆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息,近一个多月内,北京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32起,其中4起发生在室内,所幸发现和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4月30日23时许,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一住户家中电动自行车电池发生火灾,物业微型消防站及时发现处置,避免了火势扩大蔓延。经调查发现,起火电池非原装匹配电池,火灾系电池内部故障所致。

5月10日10时左右,大兴区旧官镇清乐园小区楼道内放置的一辆未充电的电动滑板车突然起火,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取证发现,起火电池为当事人购买的二手电池。

5月11日22时许,丰台区玉泉营街道宜兰园一区一住户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在阳台充电时引发火灾。经调查发现,事故电池为车主购买的大功率拼装电池。

5月15日5时左右,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西直门南大街25号楼一住户家中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过程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处置。经调查,事故车辆为车主2015年购买的二手车,电池虽未改装,但已至少使用了7年。

上述四起火灾,均为当事人无视安全,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屋内,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当事人分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链接

●2022年2月8日1时51分,上海市普陀区一户居民家中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现场主要燃烧物为屋内家具及棉被等杂物。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住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放在卧室内,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2021年7月28日3时48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一房屋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事发后,有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现场处置,出事地点房屋外墙被熏黑。多位小区业主称,起火原因是租户在家给电动车充电。

点评

近年来,因骑乘便利,电动自行车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首选,其保有量年年攀升。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时发生的火灾事故,也让大家认识到电动自行车不当使用、违规充电存在较大的危险性。

电动自行车火灾为何屡有发生?室内充电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盘点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错误的停放和违规入室充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暴露出一些人对安全的漠视,对规矩的无视。同时,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因素,也导致入户充电问题比较普遍。

因此,笔者认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既要补上法律法规的空白,又要依法严管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整治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等行为,有了明确的条款和严格的界定。

有关部门应严格贯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制裁力度。

同时,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让公众提高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重视程度,让群众自觉养成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习惯。同时,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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