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⒈单位类型
⑴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⑵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⑶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⑷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⑸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⒉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⒊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⒈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⒉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⑴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⑵植物保护站;
⑶土壤肥料站;
⑷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⑸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⑹农药生产企业;
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⒊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⒋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⒌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⒍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⒈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⒉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㈢、㈣、㈤项规定的条件。
⒊人员培训
⑴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基本教材。
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⒋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⒈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要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间
国家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之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即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六、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局编制统一格式(见附件1),各省级部门和设区的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自行印制。
⒉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七、经营单位的审批
⒈经营单位的审批
《办法》中规定的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不得交由下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
⒉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并发放甲种经营许可证;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
八、经营许可证
⒈经营许可证的印发
根据发证机关需要的数量,国家局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2),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发放。
⒉经营许可证的填写
经营许可证用打印机打印(填写说明见附件2),国家局确定打印机型号,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自行购买,打印程序由国家局提供。
⒊经营许可证的损坏处理
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可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局监管二司。
九、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
⒈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
⒉每年1月15日前,省级部门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国家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⒊国家局建立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软件由国家局统一编制,提供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
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国家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全国统一执行。
附件: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发证机关名称)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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