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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8 17:29:49|栏目:安全资料|点击:288 次

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3.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4. 管理内容

4.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5. 工伤认定

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职业病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6.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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