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管理办公室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
5.1.2 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8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9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生产部主管领导、安全员、安全环保处人员、主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安全员要通知大班长,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动火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技术总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以二道斜红杠加以区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实施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处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处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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